新利体育18 商標評審典型案例: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近日,商評委公布2017年商標評審典型案例,包括“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案例:第19066882號“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19066882號“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6年2月3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6類“事故保險承保”等服務上。后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惠好NR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9907426號圖形商標、與雅居樂地產置業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433668號“雅居樂”商標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6年12月23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用于其指定服務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表明服務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故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申請人發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針對該意見書,申請人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經使用及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等,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 申請商標用于其指定使用的“保險經紀、保險承保”等服務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表明服務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了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故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具體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本案涉及到對企業全稱注冊為商標的顯著性審查。通常企業全稱不會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構成了本條款所指的缺乏顯著性的情形。且一旦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或商標被許可、轉讓給他人,勢必會存在商標與其所有人、使用人名義不符的情況,進而導致消費者的誤認。故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提倡企業全稱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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